编辑: lonven 2014-08-04

1 ― 安规〔2016〕020-市政府办

012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安政办发〔2016〕173 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安康市预防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中毒 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预防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中毒管理办法(试行) 》已 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11 月22 日―2―安康市预防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中毒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中毒事件发生,确保 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和弱势群体用煤安全,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 意见》 、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 《陕西省关于落实政府相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 、 《陕西省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 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条 城乡居民生活用煤指炊事和取暖所用的无烟煤,主 要包括石煤、石炭等. 第三条 预防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中毒管理工作,坚持"政府 领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依托基层、全民参与、预防为主、 积极救治"的原则,切实加强源头管控,坚决遏制煤气中毒事故 发生. 第四条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建立政府统 筹、部门配合、基层实施、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预防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中 毒管理工作实施具体领导,成立预防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中毒管理 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公安、民政、住建、规划、教育、工信、安监、卫计、工商、广电、气象等部门组成,定期分析研判,安排 部署和督促检查. 第六条 县区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建立积极 ―

3 ― 有效的联动机制,切实抓好预防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中毒管理工 作.住建、规划部门负责加强对棚户区、城乡结合部住宅区居民, 建筑工地工人及农民工生活用煤的安全检查和宣传工作;

民政部 门负责指导城镇社区、农村基层组织开展相关防范工作,并做好 事件发生后的救济救助工作;

卫计部门负责制定预防城乡居民生 活用煤中毒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救治和信息报告工作,并会同 有关部门开展科普宣教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结合流动人口管理开 展相关防范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教育部门 负责指导各类学校做好相关教育和防范工作;

广电部门负责利用 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开展科普宣传和警示教育工作;

质监部门 负责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查和执法打假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打 击相关市场非法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工作;

工信、安监部门 负责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和统筹协调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 对易引起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中毒天气的预测预警工作,将影响通 风、排烟的气象预报纳入灾害天气预报范围. 第七条 镇(办)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预防城乡居民生活用煤 中毒管理工作负总责,镇长(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 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为主要责任人.负责建立预防城乡居民 生活用煤中毒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镇宣传文化 办、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民政所、卫生院(所) 、安监办、教 育办、工商所等部门人员组成,每季度定期召开,分析形势,研 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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