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4-08-05 |
第五章 问题发现和处理 第十三条 河长在巡河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妥 善处理并跟踪解决到位.县、乡(镇) 、村河长巡河发现 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问题书面或通过河长 QQ 联络群 等方式提交有关职能部门解决, 并报告县河长制办公室. 所提交问题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责任部门的,河长 可申请上级河长或县河长制办公室予以协调,落实责任 部门. 第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河长提交的有关问题,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处理并书面方式答复河长.河长要 对职能部门处理问题的过程、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 解决到位. 第十五条 河长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 应当认真记录、 登记,并在
2 个工作日内赴现场进行初步核实.举报反映 属实的问题,应当予以解决,并跟踪落实到位.对暂不能 解决的问题,参照巡河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提交有关职 能部门处理.基层河长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问 题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县委、 县政府应当将河长巡河工作作为河 长履职考核的主要内容,纳入干部实绩考核.河长巡河 工作考核,应当在县河长办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 乡(镇)河长办组织实施.结合本年度巡河工作的检查、 抽查情况,重点考核巡河到位情况和问题及时发现、处理、提交、报告、跟踪解决到位情况及巡河日志记录情 况等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河长办对定期考核、日常抽查、社会监督 中发现河长巡河履职存在问题或隐患、苗头的,应约谈警 示.对巡河履职不到位、整改不力等行为,在约谈警示的 基础上,还应进行督办抄告,视情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八条 河长巡河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 河道严重污染、被县级以上媒体曝光或发生重大涉水事 件等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其中涉及领 导干部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一)未按规定进行巡河的;
(二)巡河中对有关问题视而不见的;
(三)发现问题不处理的,或未及时提交有关职能部 门处理的;
(四)巡河日志记录弄虚作假的. 第十九条 河长办要积极发现河长履职工作的典型, 大力宣传先进事迹,每年开展优秀河长评选活动,对履职 优秀的河长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由同乐镇河长 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公开 同乐镇党政办公室
2018 年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