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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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专家组裁决 案件编号:DCN-1700732 投诉人: 怪物能量公司 (MONSTER ENERGY COMPANY) 被投诉人 : 李世杰 争议域名 : 和 注册服务机构: 浙江贰贰网络有限公司 1.

案件程序 本案的投诉人是怪物能量公司 (MONSTER ENERGY COMPANY).投诉人地址为:美 国加利福利尼亚州

92879 科罗娜芒斯特大道

1 号.投诉人之授权代理人是 Bird &

Bird (鸿 鹄律师事务所),联络地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皇后大道东

1 号太古广场

3 座4楼. 被投诉人是李世杰.电子邮箱是: [email protected].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 和.争议域名的注册 服务机构是浙江贰贰网络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霞街

176 号杭州互联网 创新创业园

2 号楼

11 楼(310030).

2017 年3月22 日,投诉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4 年11 月21 日发 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办法》), CNNIC

2014 年11 月21 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 序规则》(《程序规则》)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2014 年11 月21 日生效实施的《香港 国际仲裁中心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 (《补充规则》)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了投诉书,并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 同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接收确认,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 诉书,并表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将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以及《补充规则》的 规定对投诉书予以形式审查.

2017 年3月22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浙江贰贰网络有限公司传送请 求确认函,请求确认上述争议域名是否经其注册及要求提供争议域名注册人的联系资料. 注册服务机构于

2017 年3月23 日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相关确认,表示争议域名 和 的注册人是李世杰,电子邮箱是[email protected]. Page

2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

2017 年3月28 日,向被投诉人李世杰发出邮件,要求被投诉人根据 《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的规定于

20 天内提交答辩,并同时转去投诉书及所有附件 材料. 被投诉人并未按照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指定的格式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就投 诉人的投诉书提交任何答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

2017 年4月18 日向争议双方发出被投 诉人缺席审理通知,表示将指定专家组审理本案.

2017 年4月13 日,候选专家按照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要求,表明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 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遂于

2017 年4月20 日以电子邮件向双方 当事人及独立专家施天艺博士(Dr. Timothy Sze)发送通知,告知有关各方,由施天艺博士 组成独立专家组审理本案,并正式将案件移交专家组.本案专家组将在

14 天内(2017 年5月4日或之前)提交裁决书. 2. 事实背景 投诉人: 投诉人怪物能量公司 (MONSTER ENERGY COMPANY)于1992 年成立,前身为汉森 饮料公司,于2012 年更名为怪物能量公司.投诉人为怪物饮料公司 MONSTER BEVERAGE CORPORATION (NASDAQ: MNST) 的全资子公司.投诉人从事能量饮料的 开发、营销,主打产品为 Monster Energy 能量饮料,通过全球

50 余家关联公司所建立 的全球销售网络对 Monster Energy 能量饮料进行营销和销售.投诉人在全球的主要销 售伙伴为可口可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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