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4-08-07 |
2002 年投诉人在美国推出 Monster Energy 品牌能量饮料,包装突出使用了 Monster Energy .2003 年,投诉人向各国销售 Monster Energy 能量饮料,迅速成为全球最畅 销的饮料之一.目前,该饮料在全球超过
120 个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进行销售. Monster Energy 能量饮料在世界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认可度,也越来越受到中国消 费者的关注和喜爱.早在
2012 年, Monster Energy 能量饮料已经通过网络代购等渠道 进入到中国消费者的手中.大量网络商家和消费者在新浪微博、淘宝网、代购网站上发布 有关 Monster Energy 能量饮料的介绍、评价及宣传、购买资料.通过网络平台上的销 售和宣传,中国消费者不仅可以购买到 Monster Energy 能量饮料,也更加深入的了解 到投诉人的品牌文化.为进一步拓展中国市场和服务消费者,原告已经在中国设立了子公 司用于进行 Monster Energy 的直营销售,并于
2016 年6月在中国直营销售了 MONSTER 能量饮料,并且正在持续销售和进一步扩大销售区域,目前市面上已有迎 合中国消费者口味的 MONSTER 能量饮料,中国消费者可以在 7-
11、罗森、全时、全家、邻家等便利店购买到原告的饮料. Monster Energy 能量饮料现为全美销售量第一的能量饮料,占美国能量饮料市场约 37%.自2002 年投入市场以来,该饮料的销量每年增长,目前全球零售数量为平均每年 Page
3 30 亿罐,零售销售额为平均每年
60 亿美元.投诉人通过良好经营及有效的营销推广,已 成为世界饮料行业尤其是能量饮料领域的引领者.投诉人市场份额的调查报告请见附件 3. 投诉人每年投入大量资金用于 Monster Energy 能量饮料的商业宣传.不同于传统,投 诉人更多通过赞助体育竞赛、运动员、音乐节等活动来进行推广.投诉人赞助了诸多国际 赛事,包括在中国举办的赛事.投诉人还通过其官方网站(www.monsterenergy.com)和 社交媒体的 Monster Energy 企业账号发布大量有关其赞助活动的宣传报道,并且针对 中国消费者建立了中文网站(www.monsterenergy.com/cn/zh_cn). 中国大陆主流报刊媒体以及各大网络媒体自
2005 年开始就对 Monster Energy 能量饮料 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和广泛报道.此外,投诉人还在各期刊杂志上刊登广告,积极参加各类 展会的宣传活动.2005 年以来有关投诉人的各类报道的公证件请见附件 4. 凭借持续的宣传推广及出色的经营业绩,投诉人在世界范围内荣获众多的奖项,并在行业 排名中名列前茅.投诉人获得的各类奖项与排名的报道的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请见附 件5. 迄今为止,投诉人已经在全球超过
150 个国家和地区申请或注册了 MONSTER 、 MONSTER ENERGY 及其它系列商标,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香港 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美国、欧盟、英国等.在中国,投诉人就如下 MONSTER 、 MONSTER ENERGY 及 怪物 ( MONSTER 的中文翻译)商标 获得了注册保护.投诉人享有在先商标权的商标注册信息请见附件 6. 投诉人的官方网站可通过 www.monsterenergy.com 进入.从投诉人官方网站的相关信息可 见,投诉人已经在中国广泛开展业务.互联网用户可通过https://www.monsterenergy.com/cn/zh_cn/转至投诉人的官方微博网站.投诉人网站信息请 见附件 7.投诉人网站域名 WHOIS 信息请见附件 8. 投诉人母公司的 Monster Beverage 官方网站可通过www.monsterbevcorp.com进入.投 诉人母公司网站信息请见附件 9.其网站域名 WHOIS 信息请见附件 10. 此外, MONSTER 及 MONSTER ENERGY 为投诉人商号而 MONSTER BEVERAGE CORPORATION 为其母公司商号.投诉人公司证明文件请见附件 11.投诉 人母公司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Form 10-K 年度报告证明投诉人为怪物饮料公司 MONSTER BEVERAGE CORPORATION 的子公司请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