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4-08-08
立法会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会 CB(2)126/11-12(03)号文件档号: CB2/BC/9/10 《 2011年入境(修订 )条例草案》委员会 立法会秘书处就 订定法定框架藉以裁定酷刑声请的立法建议 拟备的背景资料简介目的本文件旨在提供资料,载述保安事务委员会 (下称 事 务委员会 )过往就订定法定框架藉以裁定酷刑声请的立法建议所作的讨论.

背景2.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下称 《禁止酷刑公约》 )自1992年起适用於香港. 该公约第三 (一 )条订明,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 有遭受酷刑的危险,缔约国便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根督箍嵝坦肌返谌跆岢龅目嵝躺,一向由入境事务处按照一套行政审核机制处理. 3. 处理酷刑声请的行政审核机制曾在法庭上受到挑战.在Secretary for Security v Sakthevel Prabakar 一案中,终审法院裁定,由於就根督箍嵝坦肌诽岢龅纳胱鞒龅木龆赡苌婕吧肴说纳参,而且有可能令其失去免受酷刑对待的基本人权,因此在作出有关决定时必须达到严谨的公正标准.在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Secretary for Security 一案中,原讼 法庭在考虑有关处理酷刑声请人的程序是否公正时,裁定入境事务处处长一律拒绝为酷刑声请人提供法律代表的政策既不合法,也未能符合所规定的严谨的公正标准. 4. 因应上述法庭裁决,政府当局检讨和修订了对酷刑声请 的行政审核机制.本直硎,经修订的机制在 2009年12月2开展运作,包括透过 当 值律师服务 向 声请人提供公费法律支援、培训对声请作决定的人员,并订定新的呈请程序,由具备 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士担任审裁员. 5. 在2009年 7月 6日的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政府当局表示计划推行法定的酷刑声请审核机制. 事务委员会的商议过程6. 政府当局曾於2011年 4月 12日及7月 5日的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向事务委员会简介有关酷刑声请审核机制的立法建议.委员察悉,声请人须在订明的限期内提出支持其声请的?跋喙匚募,有关限期会以附属法?订明.有委员认为,声请人提出支持其声请的?跋喙匚募南奁,不应以附属法?订明. 7. 有委员关注当局有否谘询人权组织对拟议法定酷刑声请审核机制有何意见.本直硎,在有关过程中,当局 曾经谘询相关人权关注组织的意见. 8. 委员察悉,为确保审核公平、有效地进行,及减少滥用, 政府当局建议,声请人的某些行为,包括旨在隐藏资料(例 如来港路线、返回另一国家的权利等 )、或误导或阻延其声请的处理, 可被视为损及其可信性.部分委员反对政府当局的建议,他们指出,为保护第三者, 有时是必须隐藏资料的. 9. 本直硎,隐藏资 料本身未必会被视为是对声请 人的可信性有损的行为.隐藏在另一个国家的居留权等资料,才可能被视为是对声请人的可信性有 损的行为.就此方面,政府 当局曾经对其他普通法司法管区的制度进行研究,并得悉在英国法律中发现一项类似规定. 10. 有委员建议政府当局应实行一套贯彻一致而全面的制度,用以同时审核根督箍嵝坦肌诽岢龅目嵝躺,以及根瞎 《 1951年关於难民地位公约》 (下称 《难民公约》 ) 向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署 提出的难民身份申请. 11. 本直硎,《难民公约》并 不适用於香港,政府亦无义务接收要求给予难民身份的人士或处理难民身份的评定工作.相对区内其他地区而言,香 港的经济较为繁荣,加 上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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