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4-08-08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外观设计注册及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第三章 审查
第四章 外观设计权
第五章 审判
第六章 再审与诉讼
第七章 杂则
第八章 罚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法目的在于通过保护和利用外观设计,以奖励外观设计的创作,进而促进产业的发展.
第二条 定义
(一)本法中所称之 外观设计 ,是指关于物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通过视觉引起美感的设 计.
(二)本法中所称之 注册外观设计 ,是指取得外观设计注册的外观设计.
(三)本法中所称之外观设计的 实施 ,是指制造、使用、转让、出租或为转让或出租而展出或进口体现 外观设计的物品的行为.
第二章 外观设计注册及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第三条 外观设计的注册条件
(一)作为在工业上可以利用的外观设计创作的人,除下列外观设计外,可以就其外观设计取得外观设计注 册: (1)在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前于日本国内或外国已被公知的外观设计;
(2)在外视设计注册申请前已记载于日本国内或外国发行的刊物上的外观设计;
(3)与前两项规定的外观设计类似的外观设计.
(二)在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前,具有该外观设计所属领域普通知识的人,根据日本国内驰名的形状、图案、 色彩或其结合可以容易地创作出该外观设计时,尽管符合前款规定,该外观设计(前款各项所列外观设计除 外)仍不能取得外观设计注册. 第四条 外观设计丧失新颖性的例
(一)违反具有外观设计注册取得权的人的意愿而使外观设计成为前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外观设 计的,自成为该外观设计之日起六个月内,具有外观设计注册取得权的人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时,该外 观设计不应被视作该款第一项或第二项所规定的外观设计.
(二)因具有外观设计注册取得权的人的行为而使外观设计成为前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外观设计 的,自成为该外观设计之日起六个月内,该人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时,与前款同样处理.
(三)欲将申请外观设计注册的外观设计适用于前款规定时,必须于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时向特许厅长官提交 记载有该请求的文件,并于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之日起十四日内向特许厅长官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申请外 观设计注册的外观设计为该款规定的外观设计. 第五条 不能取得外观设计注册的外观设计 尽管符合第三条规定,下列外观设计仍不能取得外观设计注册: (1)可能有害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外观设计;
(2)可能与他人的业务有关的物品发生混淆的外观设计. 第六条 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一)申请外观设计注册时, 必须向特许厅长官提交申请书并附记载有申请外观设计注册的外观设计的图纸. 申请书上必须写有下列事项: (1)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或居所,若是法人时应写上其代表人的姓名;
(2)提交的年月日;
(3)外观设计的设计人的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4)体现外观设计的物品.
(二)根据通商产业省令的规定,可以用申请外观设计注册的外观设计的照片、模型或样品代替前款规定的 图纸.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在申请书上写明是照片还是模型或样品.
(三)就与自己的注册外观设计或已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外观设计类似的外观设计申请外观设计注册时, 必须在申请书上写明其外观设计的注册号或申请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