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4-08-08 |
(三)进行第一款规定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分案时,新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视为在原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时 提出的.但是,在适用第四条第三款及第十五条第一款准用的专利法(昭和
34 年法律第 I2I 号)第四十三 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时,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一)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可以将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分开,按构成成套物品的物品的外 观设计分别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二)根据前款规定将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分案时,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视为撤回.
(三)第十条之二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准用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分案. 第十二条 申请的变更
(一)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可以将类似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变更为独立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指类似外观设计注 册申请以外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下同.
(二)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可以将独立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变更为类似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三)在外观设汁注册申请的审定或审决确定后,不得进行前两款规定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变更.
(四)第十条之二第三款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准用于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变更. 第十三条
(一)专利申请人可以将其专利申请变更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但是,自该专利申请的最初驳回审定副本送 达(包括按照有关工业产权手续等的特例的法律(平成
2 年法律第
30 号)规定该副本视为送达的情况,下款 同该之日起三十日后,不在此限.
(二)实用新型注册申请人可以将其实用新型注册申请变更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但是,自核实用新型注册 申请的最初驳回审定副本送达之日起三十才后,不在此限.
(三)专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根据核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延长时,本条第一款例外规定规 定的期限也视为相应延长.
(四)实用新型法(昭和34 年法律第 I23 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准用的 专利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延长时,本条第二款例外规定规定的期限也视为相应延长.
(五)第十条之二第三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准用于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申请的变更. 第十三条之二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国际申请的申请变更的特例
(一)将根据专利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三第一款或第一百八十四条之十六第四款规定视为专利申请的国际申 请变更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如果是该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六第二款规定的日语专利申请时,在办理该 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五第一款规定的手续之后,如果是该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四第一款规定的外语专利申 请时,在办理该款及该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五第一款规定的手续之后和根据该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 定缴纳手续费后 (根据该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十六第四款规定视为专利的国际申请时,在该款规定的决定 后),才能变更.
(二)将根据实用新型法第四十八条之三第一款或第四十八条之十四第四款规定视为实用新型注册申请的国 际申请变更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如果是该法第四十八条之六第二款规定的日语实用新型注册申请时, 在办理该法第四十八条之五第一款规定的手续后.如果是该法第四十八条之四用外语书写的国际实用新型 注册申请的译文]第一款规定的外语实用新型注册甲请时, 在办理该款及该法第四十八条之五第一款规定的 手续后和根据该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缴纳手续费后 (根据该法第四寸八条之十四第四款规定视为实用 新型注册申请的国际申请时,在该款规定的决定后),才能变更. 第十四条 保密外现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