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4-08-13 |
及(b) 公众谘询结果及根CDMA2000流动服务频谱的竞投安排订立的附属法例.5. 主席请委员留意,原定於是次会议讨论 与 香港电台(下 称 港 台 )编辑自主有关的事宜 , 但因工商及科技局局长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参与讨论,故此已将该项目经办人/部门5顺延.鉴於工商及科技局局长表示,他能够并乐意出席事务委员会2007年 3月 12日的会议,主席遂建议把该项目加入3月 会议的议程内.除工商及科技局局长外,广播处长及广管局亦会获邀出席会议,参与讨论与港台编辑自主及广管局作出惩处的尺度有关的事宜.另外,鉴於该议题备受公众广泛关注,对该等事宜有兴趣的代表团体亦应获邀出席会议,以陈述他们的意见.委员表示同意.为了有充足时间讨论上述3个 议程项目,委员进一步商定会议由下午1时 至 4时 30分举行.(会 后补注:遵照主席的指示,秘书处已於2007 年 2月 13日在立法会网站张贴公告,邀请各界就与港台编辑自主及广管局作出惩处的尺度有关的事宜提交意见书.有兴趣的各方亦获邀提交意见书及出席会议.秘书处已於2007年 2月
12 日发出立法会CB(1)932/06-07号文件,正式通知委员上述安排,以及请委员建议其他应获事务委员会邀请的团体/个别人士(如 有的话). ) IV. 无线电频谱政策纲要建议公众谘询(立法会CB(1)853/06-07(03) 号文件 ―― 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连谘询文件立法会IN02/06-07号文件―― 立法会秘书处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拟备的 香 港的频谱管理 资 料摘要)6. 委员察悉,一名市民和3个 代表团体,即香港电讯用户协会、数码通电讯有限公司及新城广播有限公司提交了意见书,但不出席会议(立 法会CB(1)233/06-
07、 CB(1)853/06-07(04) 、 CB(1)884/06-07(01) 及CB(1)884/06-07(02)号文件). 7. 主席欢迎政府当局及团体的代表出席会议.他表示,在会议前接获的意见书已送交委员,并已上载立法会网站,供公众取阅.他要求尚未向事务委员会提交意见书的代表团体在会后提交意见书或补充意见书(如 有的话).他并提醒各代表团体,他们在会议上向事务委员会发言时,不会享有《立法会(权 力及特权)条 例》(第 382章 )所 提供的保障及豁免,他们提交的意见书亦不受该条例涵盖.经办人/部门6政府当局进行简介8. 应主席邀请,工商及科技局首席助理秘书长(通 讯及科技)借 助电脑投影设备,向委员简述无线电频谱(下 称 频 谱 )政策纲要建议.概括而言,他特别说明纲要建议所涵盖的以下6个 :(a) 频谱政策目标建议的频谱政策目标期望取得多项成果,包括促进最具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频谱运用、巩固香港的电讯及广播枢纽地位及其作为进入内地大门的策略性地位.(b) 频谱管理的指导原则当出现竞争性商业需求时,除非有凌驾性公共政策考虑因素,否则当局会以市场主导的方式管理频谱.(c) 频谱供应电讯管理局局长(下 称 电 讯局长 )将会发表频谱供应表,说明未来3年 (以滚动方式计算)透 过公开竞投程序向市场供应频谱的数量.若公众的反应是支持促进频谱交易,当局会委托机构就长远引进频谱二手交易进行可行性研究.然而,当局暂时不会考虑放宽频谱用途限制,因为在地少人稠的地方(例 如香港),放宽频谱用途限制的成效尚未得到验证,但当局会注意放宽频谱用途限制在其他司法管区的发展情况.(d) 频谱使用权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否则电讯局长不应在频谱指配期届满前,更改或撤销已指配予持牌人的频率.若电讯局长拟在频谱指配期届满后作出改变或不予以续期,便应给予适当的通知期.对於涉及庞大基础设施投资的频率指配安排,电讯局长亦须在展开重整频谱工作前评估不同方案所带来的影响.(e) 频谱使用费原则上,不论对频谱有否出现竞争性商业需求,所有商业频谱使用者均须缴付频谱使用经办人/部门7费.如不存在竞争性商业需求,频谱使用费将定於可反映该频谱的机会成本的水平.(f) 用於政府服务的频谱现时在频谱管理中采用的指令及控制方式,应继续适用於政府服务的频谱上,但当局将每隔3年进行行政检讨,确保所指配的频谱得以有效地使用.代表团体陈述意见香港记者协会(下 称 记 协 ) ( 立法会CB(1)808/06-07(01) 号文件―― 意见书(只备英文本)) 9. 香港记者协会新闻自由小组成员麦燕庭女士表示,记协大致上支持政府当局放宽频谱政策的建议.她随后特别阐述记协的意见如下:(a) 谘询文件所载的建议过分著重频谱的商业用途.政府应认真考虑市场主导机制会否有助广播界,特别是公共广播服务和社区、公众及少数社服务的发展.政府委托负责频谱政策检讨的顾问亦建议,应清晰划分旨在达致公共广播服务目标的服务及纯商业性质服务.故此,为公众利益起见,记协认为当局拟制订的频谱政策纲要应鼓励媒体多元化,并应考虑在谘询文件第31段加入一项新的政策目标,即 确 保为公共广播服务和社区、公众及少数社服务预留所需的频谱 . (b) 尽管政府近年大力鼓励广播业推行数码化,进展却甚为有限.政府应透过其频谱政策或拨出所需资源,鼓励广播业提升技术,以期推动数码广播,从而促进媒体多元化,尤其是在公共广播服务方面,为社会提供更佳的服务.(c) 关於频谱指配,记协同意政府建议的市场主导方式为国际所采用的做法.然而,政府应考虑制订平衡措施,例如反竞争法或限制单一广播机构可控制的频道数目,避免大财团垄断媒体业界.频谱政策应防止有人支配市场.经办人/部门8香港?动通讯有限公司(下 称 香 港流动通讯 ) ( 立法会CB(1)921/06-07(01) 号文件―― 意见书(只备英文本)) (在会议席上提交,其后於2007年 2月 7日发出)10. 香港?动通讯有限公司法律及规管事务主管Jillian CORDEIRO女士表示,香港?动通讯已就谘询文件所载的建议向政府提交详细的意见书,她特别阐述香港?动通讯对频谱政策及频谱使用费这两个主要事项的意见如下:(a) 政府应制订及落实一套全面的频谱政策,然后才考虑频谱推行问题,例如就850兆赫频带的频谱发出牌照,以便可能提供码分多址制式2000(下称 CDMA2000 )流动服务,并在本港引进和规管流动电视服务,理由是:?在制订政策之前处理推行问题,将会凭预想判断或妨害整体频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