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4-08-20 |
52 米)、东北侧居民(距离项目厂
5 界195 米)、西南侧居民(距离项目厂界
247 米). 本项目租赁昆山市千灯镇中节村村民委员会所属的
3 号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租赁厂房建筑面积 1415.3m2 ,具体情况详见厂区平面布置图(附图 3).
7、产业政策 本项目为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其他纸制品制造项目,未被列入《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2013 年修正) 中限制和淘汰类项目, 不属于 《江 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 年本,苏政办发 〔2015〕118 号)中限制、淘汰类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 (2012 年本) 》 及关于修改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2 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 号)中规定的限制类,不属于《苏 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 年本)》中所列禁止、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亦不属于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淘汰和限制的产业, 根据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国发〔2005〕40 号),本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 策.
8、生产制度和项目定员 本项目投产后预计员工人数为
45 人,项目年生产
300 天,一班制工作,每天工 作8小时,年运营时间
2400 小时.厂区不提供住宿,食物外包.
9、规划相容性 本项目位于昆山市千灯镇中节路
259 号3号房,根据昆山市总体规划,本项目 位于工业集中区,用地为工业用地.且项目周边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 保护单位、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因此,本项目的选址符合总体规划的 要求,与当地规划相容.项目选址合理.
10、与太湖流域管理要求相符性 根据《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2018 年5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三条 规定,太湖流域
一、
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 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氮、磷污染物的企业和 项目,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向水 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 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
6 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
(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
(六)向水体 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
(七)围湖造田;
(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 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项目不属于以上所列的禁止行为.项目无含氮、磷污染物生产废水外排,厂 区内实行雨污分流,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符合《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2018 年5月1日起实施)要求.
11、《 两减六治三提升 专项行动方案》相符性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两减六治三提升 专项行动方案》 的通知(苏发【2016】47 号):(3)江苏省太湖水环境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强化绿色发展,以水质改善为核心,以控磷降氮为主攻方向,大力推进工业企业绿 色转型发展,大幅削减宜兴、武进两地化工、印染、电镀三个行业的产能、企业数 量和污染排放总量,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绿色产业体系.本项目属于塑料零件及其 他塑料制品制造、其他纸制品制造,不在上述行业范围,且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 污水经市政管网进昆山市千灯琨澄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处理达标后最终排入吴淞江, 因此,项目建设符合《 两减六治三提升 专项行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