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4-08-21
首钢总公司 与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综合服务合同综合服务合同

1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2008 年月日在北京签署: 甲方:首钢总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注册号:07360742-1 乙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注册号:1100001028663(1-1) 鉴于:

1、 甲方系成立于

1981 年的大型国有企业, 全国十大钢铁公司之一.

1999 年,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甲方作为独家发起人,在其原部分 资产、业务依法改制的基础上,以募集方式设立了乙方;

截至本合同签 署日,甲方为乙方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本合同项下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2、由于历史原因和行业特性,甲乙双方之间经过长期合作,已形 成稳定的上下游及前后工序关系, 基于该等关系发生的各项综合服务交 易有利于各方获得更好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属于确有必要的持续性关 联交易.

3、为规范前述持续性关联交易,甲乙双方已于

1999 年签署了有效 期为

10 年的《首钢总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服务合同》 .现 该合同已近到期,且随着甲乙双方经营战略的调整和相关情况的变迁, 该合同所确定的内容和双方现实状况已有较大不同. 为更好的保障双方 合法权益,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在自愿、平等、公平互利、等价有偿的 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现重新达成综合服务合同如下,以资 综合服务合同

2 共同信守: 第1条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另行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甲方:指首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但不包括乙方及北京首钢 新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指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下属企业:指甲方或乙方现在及以后(即存续期间内)所拥有的分 公司、全资子公司/企业、控股子公司/企业及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其他经济实体.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年度:指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年度. 国家价格:包括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其中,国家定价指由县级 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 家规定权限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国家指导价指由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通过规定基准价 和浮动幅度、差率、利润率、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企业制定 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市场价格:指按照下列顺序确定的价格: (1)在该类产品或服务的 提供地或其附近地区,并在正常商业交易情况下,按一般商务条款,独 立市场主体之间进行该类产品或服务交易时所确定的价格;

(2)当第 (1)项定价方法不适用时,作为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正常商业交易,按 一般商务条款, 独立市场主体之间进行该类产品或服务之替代产品或服 务的交易时所确定的价格. 综合服务合同

3 第2条交易原则 2.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相互提供产品、服务,遵照公平合 理、 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原则进行, 不得损害交易任何一方、 特别是乙方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向对方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要 求对方提供的产品、服务的条件不逊于该方同任何第三方交易的条件. 2.3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产 品、服务,均为企业间经济交往中的有偿交易,提供产品、服务的一方 有权依照市场交易原则对其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收取合理对价,接受产 品、服务的一方亦应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 第3条定价原则与定价方法 3.1 本合同项下之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应按照公平、公正、等价、 合理的原则予以确定, 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地位迫使对方接 受违反前述原则的条件. 3.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除本合同第 4.3 款所述甲方向乙方提供 的电力产品适用国家价格外,本合同项下其他产品、服务的价格均依照 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但应遵循下列原则: (1)交易价格不得损害本合同任何一方特别是乙方非关联股东的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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