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4-08-21 |
7 条的约定就其接受或提供的产品、 服务与交易对方签署具 体的交易合同. 第9条合同期限 9.1 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9.2 任何一方均有权在本合同期限届满不少于
30 天前, 以书面形 式向对方提出延长本合同期限的请求. 如双方就本合同期限的延长达成 书面协议,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综合服务合同
7 第10 条 本合同条款的变更和终止 10.1 除本合同第 10.2 款、第10.3 款规定的情形外,各方不得擅 自变更本合同,但在遵守本合同第
8 条约定的前提下,本合同任何一方 有权根据本身需要、市场情况之变化或其他合理原因,以书面方式向另 一方提出变更本合同所列某项产品、服务之内容和/或条件的请求;
双 方如就变更某项产品、服务之内容和/或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应签署书 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并依据该补充合同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 款. 依照本款约定达成的补充合同的任何条款不得与本合同其他条款相 冲突,亦不得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执行. 10.2 甲方同意,若乙方因自身生产经营计划之变动,书面提出变 更本合同项下某项产品、服务的请求,甲方将无条件接受该请求. 10.3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任何一方能够以优于本合同约定的条件 从第三方取得本合同项下的某项产品、服务时,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终止该项产品、服务之交易;
相关产品、服务之交易自通知发出之日起
30 日后终止.某项交易依据本款约定被终止,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 的执行. 第11 条 本合同的终止 11.1 本合同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且双方未按本合同第 9.2 款的约定达成延长 合同期限的书面协议;
(2)由于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双方达成 终止本合同的书面协议;
(3)任何一方歇业、停业,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
综合服务合同
8 (4)任何一方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而被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或 有关国家机关查封、责令关闭,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5)任何一方被中国法院宣告破产;
(6)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完全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11.2 任何一方因第 11.1 款之第(3) 、 (4)项规定的原因无法继 续履行本合同或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能力的, 另一方有权就其因此受到 的损失请求赔偿. 11.3 任何一方出现第 11.1 款第(5)项规定的情形,另一方有权 按法律规定的破产程序主张其债权. 第12 条 违约责任 12.1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恪守.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另一 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另一方因其违约行为受到的损失;
双方均违反合 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2.2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 受妨碍的一方可根据不可抗 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尽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 方损失,并尽快通知对方. 12.3 任何一方如遇不可抗力,应根据本合同第 13.2 款的规定通 知对方.如因疏忽未通知或迟延通知给对方造成额外损失的,受不可抗 力妨碍的一方应对该额外损失负赔偿责任. 12.4 如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 因不可抗力丧失履行本合同能力的 一方能够继续履行本合同, 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迟延本合同的继续 履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合服务合同
9 第13 条 不可抗力 13.1 本合同所称 不可抗力 是指地震、风暴、严重水灾或其他 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敌对行为、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 或公共机关禁止、劳资纠纷等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的客观情况. 13.2 因发生上述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不能提供 (包括完全不 能和部分不能)某项服务时,受妨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