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4-08-21 |
弃权 4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072,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674%;
反对 113,6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5109%;
弃权 4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17%. 该议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 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哲、李 洁作为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