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4-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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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
7、
9、
10、
11、12 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包头钢铁(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李德刚、王胜平、李晓、宋龙堂、翟金杰、张卫江 均在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职,上述关联股东共计所持表决权股份数 量为 24,915,293,737 股,表决过程中回避表决. 2.本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秀芳、乌日乐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5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