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4-08-23 |
2017 年01 月04 日收悉,新时代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作为主办券商,与广州富诺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会计师对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查.
说明
一、 如无特别说明, 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 相同.
二、有关律师、会计师的核查情况及意见详见后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会计 师的专项说明,本回复报告仅摘录律师、会计师发表的核查意见.
三、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 宋体(加粗) :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 宋体 (不加粗) :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 楷体(加粗) :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补充披露
四、 本回复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 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一、公司特殊问题
1、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 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 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2)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使 用过期资质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公司的规范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公司所面 临的法律风险、 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并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3) 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续期情况以及是否存在 无法续期的风险,若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请核查该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主办券商及律师回复】 (1)核查过程 主办券商及律师查阅了《食品安全法》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保健食 品管理办法》以及《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查阅了公司的重大业务合同、查阅了审计报告、查阅了公司营业执照及取得 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书、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等资质文件, 查阅了工商、 国税、 地税、 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文件等. (2)事实依据 《食品安全法》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以及《保 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公司重大业务合同、 审计报告,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等资质文件, 查阅了工商、国税、地税、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文 件. (3)分析过程 ①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并 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膳食营养补充剂和保健营养品的研发与销售、 母婴产品的 销售;
子公司惠优喜及兰考富诺的核心业务为保健品、膳食营养补充剂的销售;
子公司富诺营养正在筹建中, 拟从事保健食品的生产及销售,截至目前尚未开展 经营活动. A.根据《食品安全法》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公 司及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情况如下: 序号证件编号 经营项目 发证机 关 持有 人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