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4-08-23 |
月缴或季缴者,则不另为催告,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为宽限期间. 约定以金融机构转帐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者,本公司於 知悉未能依此项约定受领保险费时,应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险费,自催告到达 翌日起三十日内为宽限期间. 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者,本契约自宽限期间终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宽限 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由给付保险金内扣除本 契约该被保险人欠缴保险费.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丧葬费用保险金的给付】 第七条 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间内遭受第二条约定的意外 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死亡者,本公司按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超过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证明被保险 人之死亡与该意外伤害事故具有因果关系者,不在此限. 订立本契约时,以未满十五足岁之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其身故保险金之给 付於被保险人满十五足岁之日起发生效力. 订立本契约时,以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或欠缺依其 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为被保险人,其身故保险金均变更为丧葬费用保险金. 前项被保险人於民国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后所投保之丧葬费用保险金 额总和 (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过订立本契约时遗产及赠与税法第十七条有关 遗产税丧葬费扣除额之半数,其超过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责任,本公司并应 无息退还该超过部分之已缴保险费. 前项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险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险公司投保 数个保险契(附)约,且其投保之丧葬费用保险金额合计超过前项所定之限额 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丧葬费用金额围内,依各要保书所载之要保时间先 后,依约给付丧葬费用保险金至前项丧葬费用额度上限为止,如有二家以上 保险公司之保险契约要保时间相同或无法区分其要保时间之先后者,各该保 险公司应依其丧葬费用保险金额与扣除要保时间在先之保险公司应理赔之金 额后所余之限额比例分担其责任. 【意外伤害残废保险金的给付】 第八条 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间内遭受第二条约定的意外 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致成附表一所列残废 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给付残废保险金,其金额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计算. 但超过一百八十日致成残废者,受益人若能证明被保险人之残废与该意外伤 害事故具有因果关系者,不在此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项以上残废程度时,本公司 给付各该项残废保险金之和,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废项目属於同 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废保险金;
若残废项目所属残废等级不同时, 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废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废,如合并以前(含本契约订立前) 的残废,可领附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废保险金者,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 目给付残废保险金,但以前的残废,视同已给付残废保险金,应扣除之. 前项情形,若被保险人扣除以前的残废后得领取之保险金低於单独请领之金 额者,不适用合并之约定. 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申领残废保险金时,本公 司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 (本款适用於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者) 第九条 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间内遭受第二条约定的意外 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经医疗院所治疗者, 本公司就其实际医疗费用,超过全民健康保险给付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 疗保险金」 .但超过一百八十日继续治疗者,受益人若能证明被保险人之治疗 与该意外伤害事故具有因果关系者,不在此限. 前项同一次伤害的给付总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所记载的「每次实支实付意外 伤害医疗保险金限额」 . 如欲查询本公司资讯公 开说明文件请洽本公司 网站或传真来函索取. http://www.aceinsurance.co m.tw 美商安达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nsurance Company of North America 台北市信义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