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4-08-23

5 段8号1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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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800-339-899 第2页,共11 页 【海外突发疾病门诊医疗保险金给付】 (本款适用於有附加海外突发疾病医疗 保险金者) 第十条 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间内因突发疾病需接受门诊 治疗时,本公司就其在海外所发生之实际门诊医疗费用给付「海外突发疾病 门诊医疗保险金」 ,且每次「海外突发疾病门诊医疗保险金」最高给付为新台 币五百元.每个保单年度最多给付二十次. 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之疾病需门诊时,本公司仅依第九条之约定给付「意外 伤害医疗保险金」 . 【海外突发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 (本款适用於有附加海外突发疾病医疗 保险金者)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间内,因本契约第三条之约 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险之保险对象身分於海外因突发疾病经医师诊断,必顸入 住医院诊疗时,经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接受诊疗者,本公司按被 保险人住院第一日起至第一百八十日止所发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险规定其保 险对象应自行负担及不属全民健康保险给付围,给付「海外突发疾病住院 医疗保险金」之下列各项费用.

一、指定医师.

二、医师指示用药.

三、血液(非紧急伤病必要之输血) .

四、挂号费及证明文件.

五、来往医院之救护车费.

六、超过全民健康保险给付之住院医疗费用. 前项保险金之给付,同一次事故给付总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所记载之「海外 突发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限额」 . 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之疾病需住院治疗时 , 本公司仅依第九条之约定给付 「意 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医疗费用未经全民健康保险给付者之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 本契约第

九、十及十一条之给付,於被保险人不具全民健康保险之保险对象 身分,或被保险人具全民健康保险之保险对象身分但未向中央健康保险局申 请核退医疗费用者,致各项医疗费用未经全民健康保险给付,本公司依被保 险人实际支付之各项费用之75%给付,惟仍以前述各项保险金条款约定之 限额为限. 【海外医疗保险给付限额的增加】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本契约有效期间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 病而於下表所列地区接受医疗诊治,并依所产生之费用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时,本公司给付金额最高为本保险单所订之「每次实支实付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金限额」及「海外突发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限额」和本契约第十条所订之 每次「海外突发疾病门诊医疗保险金」最高给付限额乘下表调整比例后之金 额. 地区 调整比例 美加 200% 欧洲 150% 纽澳 150% 日本 150% 其他 100% 【保险给付的限制】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残废后身故,并符合 本契约第七条及第八条约定之申领条件时,本公司之给付总金额合计最高以 保险金额为限. 前项情形,受益人已受领残废保险金者,本公司仅就保险金额与已受领金额 间之差额负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致成残废、身故时,受益 人得依第七条及第八条之约定分别申领保险金,不适用第一项之约定. 【意外事故除外责任(原因) 】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残废或伤害时,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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