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4-08-23 |
五、卡片:系指以被保险人为持卡人之信用卡、签帐卡、转帐卡、金融提款卡、 现金卡或其他具有递延支付、预借现金及循环信用等类似功能之卡片. 十
六、行动
电话:系指利用任一种类无线电话网路系统,供用户在移动中与其他电 话用户通话之设备. 十七 、 SIM 卡:系指登记为被保险人所有且由电信业者提供之用户识别卡 (Subscriber
3 Identity Module,简称 Sim 卡) .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契约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契约上所载时日为准. 第五条 续保之处理 本保险契约保险期间以本保险契约保险单上所载日时为准,保险期间届满前,经本 公司同意承保并通知续保后,要保人继续交付续保保险费,则本保险契约视为续保. 本保险契约续保时,依续保生效当时报经主管机关核可之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之交付 要保人应於本保险契约订立时,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点交付保险费.要保人於 交付保险费时,本公司应给与收蚪煽钪っ骰蛭纱栈钩鼍咂渌喙刂煽 证明为凭.除经本公司同意延缓交付保险费外,对於保险费交付前所发生之损失, 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危险发生之通知义务 遇有承保之危险事故发生时,要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有保险赔偿请求权之人,应 於知悉后五日内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未依前项约定为通知者,对於本公司因此所受之损失,应负赔偿 责任. 第八条 保险契约之终止与保险费之返还 对於本保险契约,要保人有终止之权.要保人终止本保险契约者,除终止日另有约 定外,自终止之书面送达本公司翌日零时起本保险契约效力终止,对於终止前之保 险费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表计算. 第九条 代位 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契约承保围内之损失而对於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者,本公 司得於给付赔偿金额后 , 於赔偿金额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於第三人之请求权 . 前项第三人为被保险人之家属或受雇人时,本公司无代位请求权;
但损失系由其故 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十条 复保险 要保人对於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期间就同一保险事故,如同时或先后向其他保
4 险人投保相同之保险,致保险金额之总额超过保险标的之价值者,应立即将其他保 险人之名称及保险金额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故意不依前项约定为通知,或意图不当得利而为复保险者,本保险契约无效. 保险费已收受者,本公司不予退还,尚未收受者,本公司得请求交付. 遇有善意之复保险者,本公司得为下列之处置:
一、於承保之危险事故发生前,本公司经要保人通知后,得降低本保险契约之保险 金额,并按减少之保险金额及未满期保险期间,比例退还保险费.
二、於承保之危险事故发生后,仅按本保险契约之保险金额对全部保险契约保险金 额总额之比例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保险 本保险契约所承保之损失,若有其他保险契约亦加以承保,且所能受领之总保险金 超过其损失金额时,本公司依照下列公式计算应给付之保险金. 本保险契约原应给付之保险金 各保险契约原应给付保险金之总额 第十二条 契约之变更与移转 本保险契约之内容倘有变更之需要,或有关保险契约权益之转让,应事先经本公司 同意并签批后,始生效力. 第十三条 消灭时效 由保险契约所生之权利,自得为请求之日起,经过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 申诉、调解或仲裁 本公司与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其他有保险赔偿请求权之人对於因本保险契约所生争 议时,得提出申诉或提交调解或经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其程序及费用等,依相关法 令或仲裁法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管法院 因本保险契约涉讼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法院,要 保人的住所在中华民国境外时,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法院.但不得排 除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及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六条之九小额诉讼管法院之 适用. 损失金额 * = 本公司应给付之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