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4-08-23

5 第十六条 法令之适用 本保险契约未约定之其他事项,悉依照中华民国保险法及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二章 富邦产物家庭成员意外责任保险 第十七条 承保围 被保险人於保险期间内,因下列事故致第三人体伤、死亡或财物受有损害,依法应 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本公司依本保险契约之约定,负赔偿之责:

一、被保险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本保险契约所载明住所地址之住宅建筑物及其内 动产所引起之意外事故.前述之「住宅建筑物」须作为住宅使用,凡全部或一部分 供办公、加工、制造或营业用,不在本保险契约承保围内.

二、被保险人因日常活动所引起之意外事故.前述所称日常活动,系指经营业务或 执行职务以外之一般日常行为. 本章所称被保险人,其意义包括列名被保险人及附加被保险人:

一、列名被保险人系指本保险契约所载明之被保险人本人.

二、附加被保险人系指下列之人:

(一)列名被保险人之之配偶、子女.

(二)与列名被保险人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之亲属. 第十八条 慰问金费用之赔偿 兹经双方同意加缴保险费后,本公司对於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契约第十七条第一项第

一、二款所列事故发生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体伤所支出之下列费用,经本公司查证 属实后,亦负赔偿之责:

一、慰问金甲型

(一) 死亡慰问金:致第三人死亡所支付之慰问金费用,每一事故每人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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