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4-09-0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捐赠行为, 加强公司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南海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 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捐 赠,公司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二章 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公司进行捐赠的,应以自愿为原则,公司应当拒绝 任何部门、机构、团体强行要求的各种捐赠.公司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 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 公平竞争. 第五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 个人名义捐赠. 第六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基础上,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 业.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能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公司进行捐赠,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捐赠应当 遵守法律、 法规,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捐赠的类型 第八条 捐赠的类型:
(一) 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 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 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 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 生活救济、 救助的捐赠.
(三) 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 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四章 捐赠的资产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包括库存 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 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捐赠.
第五章 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 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 单笔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捐赠方案由总经理会议讨论确定, 并报董事会备案;
(二) 单笔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捐赠方案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
(三) 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后方能实施.
(四) 每一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300万元后,新增发生的任何一笔 捐赠均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能实施.
(五)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捐赠,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母公司报表 净利润值的比例不得超过3%. 第十一条 公司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申请报告,由主管领导审 核,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金额,涉及实物 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捐赠支出属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前抵扣项 目的,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扣除. 第十三条 经办部门应对捐赠事项进行跟踪和监督,收集相关资料,在捐 赠完成十五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资料提交办公室. 办公室应将相关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建立捐赠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捐赠 申请报告、审批程序文件、单次捐赠及累计捐赠发生额统计、捐赠的执行情况、 捐赠收据等),如有发生捐赠情况的,每季度报董事会备案,并抄报公司内审部 门.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捐赠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制止或纠正 不规范的捐赠行为,在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就捐赠工作的规范性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