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4-09-13 |
2015 年11 月19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会议 的发起人股东及其代表共
3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5,000 万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0%,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议案》 、 《关于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的议案》和《关于提请授权董事会全 权办理本次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 开转让申请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述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该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挂牌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 挂牌尚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 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已满两年 经查验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亚太环保系由亚太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四 ) .亚太有限成立于
2001 年2月28 日;
2015 年11 月23 日, 亚太有限以截至
2015 年7月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云南省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30000719436430 的《营业执照》 .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亚太环保依法 设立且存续已满两年.
(二) 公司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查验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公司章程》等相关资料,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应终止的情形,公司为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根据《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