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4-09-14 |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实施时间 现有企业自
2017 年1月1日起执行表
1、表2和表
3 标准;
新建企业自
2015 年2月1日起执行表
1、表2和表
3 标准. 4.2 排放限值 4.2.1 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限值应符合表
1 规定.
4 表1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mg/m3 )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 (kg/h) 监控位置
1 苯10.6 车间或生产设施 排气筒
2 甲苯
3 1.2
3 二甲苯
12 4.5
4 苯系物
21 8.0
5 非甲烷总烃
30 32
6 颗粒物
20 8.0 4.2.2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2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 限值(mg/m3 )
1 苯0.1
2 甲苯 0.2
3 二甲苯 0.2 4.2.3 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量 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量限值应符合表
3 规定. 表3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量限值 车型 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量限值(g/m2 ) 说明 乘用车
35 指GB/T
15089 规定的 M1 类汽车. 客车 年产量>
2000 辆150 指GB/T
15089 规定的 M
2、M3 类汽车. 年产量≤2000 辆210 注:M1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
9 座的载客汽车. M2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
9 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5000kg 的载客汽车. M3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
9 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5000kg 的载客汽车. 4.3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m,具体高度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两根排放相同污染物 的排气筒, 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 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 DB31/859-2014
5 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
三、第四根排气筒合并计算等效排放值.等 效排气筒有关参数的计算公式参见附录 B. 4.4 工艺要求 4.4.1涂料中VOCs含量应符合GB 24409的规定,有机溶剂应密闭运输与储存. 4.4.2 新、改、扩建汽车涂装生产线应设置自动漆雾处理系统和烘干室脱臭装置,并对喷漆室废溶剂进 行有效回收. 4.4.3 热力燃烧装置和催化燃烧装置应严格按照设计温度运行,并安装燃烧温度连续监控系统.有机污 染物处理设施对非甲烷总烃的处理效率应不低于90%. 4.4.4 汽车涂装生产线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置局部或整体密闭排气系统和大气污染物 处理设施. 4.5 管理要求 企业应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每月记录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量以 及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参数等资料, 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保管. 记录内容至少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各车型产量及涂装总面积. (2)涂?、稀释剂、密封胶及清洗溶剂等原辅料名称、使用量和VOCs含量. (3)涂?、稀释剂、密封胶及清洗溶剂等原辅料的回收方式和回收量(计算方式见附录A). (4)污染物处理设施的VOCs减排量(计算方式见附录A). (5)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参数:吸附处理装置的吸附介质名称、使用量和更换日期;
热氧化装置的燃 烧温度和燃料用量;
催化氧化装置的燃烧温度、燃料用量、催化剂名称和更换日期.
5 监测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同 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 新建汽车涂装生产线应在有机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