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4-09-14 |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定义.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 监测要求.5
6 标准实施监督.7 附录 A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8 附录 B 企业涂料使用情况报告
9 附录 C 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10 DB31/934―2015 II 前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大气污染 防治条例》 ,保障人体健康,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加强对船舶工业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 和管理,促进相关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 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工业钢质船舶造修与海洋工程装备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监测、 生产工艺和 管理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船舶工业钢质船舶造修与海洋工程装备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未 规定的项目执行相应的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执行 GB14554.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附录 A、B、C 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裴蓓、邵一平、刘扬、艾丽丽、余江、陈昊 本标准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 年11 月1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5 年12 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DB31/934―2015
1 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工业钢质船舶造修与海洋工程装备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生产 工艺和管理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船舶工业钢质船舶造修与海洋工程装备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 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 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