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4-09-15 |
(四)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应收账款无 追索权保理业务的议案》 . 同意本公司及本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转 让因销售商品而产生的正常应收账款, 办理此项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期 限不超过
12 个月,金额不超过 40,000 万元,保理业务融资利率为银行一年期 基准利率.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临时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41. 特此公告.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12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