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4-09-17

2007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中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公共垃圾处理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 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表1:垃圾焚烧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时间 文件 颁布部门 主要相关内容

2015 年6月《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 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 通知》 (财税[2015]78 号)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 从事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享受即征即退 70%的税收优惠.已享受 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 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

1 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 月起

36 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009年12月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 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试行)的通知》 (财税 [2009]166 号) 国家发改委、 财 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生活垃圾处理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1、根据全国城镇 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 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 条件;

4、根据国家规定获得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的生活垃圾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 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 收;

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等 2007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 号) 国务院 符合条件的公共垃圾处理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 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 数据来源:财政部等、西南证券整理 《 十三五 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设规划》 要求: 垃圾焚烧产能占比达到 50%以上, 东部地区达到 60%以上.1)无害化处理率:到2020 年底,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 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100%;

其他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

3 处理率达 到95%以上,县城(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80%以上,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 化处理率达到 70%以上,特殊困难地区可适当放宽.2)原生垃圾零填埋:到2020 年底, 具备条件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建成区)实现原生垃圾 零填埋 ,建制镇实 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全覆盖.3)焚烧产能占比:到2020 年底,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 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 50%以上,其中东部地区达到 60%以上.4)垃圾分类: 到2020 年底,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分类;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 率达到 35%以上,城市基本建立餐厨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5)监管体系:到2020 年底,建立较为完善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系. 垃圾焚烧行业专题报告 请务必阅读正文后的重要声明部分

2 表2:垃圾焚烧产业规划政策 时间 文件 颁布部门 主要相关内容 2017年12月 《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 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 通知》 (发改环资规〔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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