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4-09-18

10 ― 物也被排除在 RCRA 法令之外.主要是考虑有些废物虽是危险废 物,但它们的风险比较小;

一般性废物,来源分散、产生量小、 分别计量难,严格按危险废物管理不现实(40 CFR 273.3) ;

废 物在其他法规中已经得到足够的控制,如家庭源危险废物、用含 砷防腐剂处理的木材废物、石棉废物、水泥窑残渣等. 3. 排除原料、产品贮存过程中的废物.来自原料、产品贮 存或处理工艺过程中的危险废物排除在 RCRA Subtitle C 管理的 危险废物之外.要求这些废物仍旧在原工艺中使用(尚未成为商 品) ,如以下单元操作:贮存罐、管道、机动车和容器用在原料、 产品制造业过程中或贮存过程,但是不包含地表构筑物处理过 程.一旦废物从这些单元中脱离,暂时的或长期的操作超过

90 天,则这类废物认为已经产生并需要按危险废物管理. 4. 排除实验室样品和废物处理研究过程产生的产物.为了 便于这些废物的分析,RCRA 将此类危险废物排除在危险废物管 理之外.

(二)欧盟 欧盟在指令 22/07/94 和指令 75/442/EEC 中, 将危险废物定 义为满足以下任意一条的废物: 1. 列入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 表现出 75/442/EEC Annex III 中的某种危险特性;

2. 所有成员国所定义的其他一些表现出 75/442/EEC Annex III 中的某种危险特性的废物. 欧盟主要是通过风险与安全评价确定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 75/442/EEC 具体提出

14 种不同类型危险特性,主要包括以下几 ―

11 ― 种: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有害性、有毒性、致癌性、致畸 性、致突变性、生态毒性和传染性.91/689/EEC 制定了相应的 鉴别方式和标准,包括鉴别方法. 欧盟在指令 2000/532/EC 和相关修改指令 2001/118/EC 中制 定了 欧盟废物分类 EWC (European waste category) ,根据 废物的来源将废物划分为

20 个大类,每一大类中根据生产工艺 划分为不同类型, 而这些不同工艺过程的废物又根据其所含物质 成分不同进行细分.在这

20 大类的废物中,以 * 表示经鉴别 表现出某种或多种危险特性或者含有危险组分超过规定含量标 准的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在指令 2000/532/EC 中,共计849 种废物来源,其中有

404 种带有 * .但是列入名录的危 险废物仍需表现 91/689/EEC 中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鉴别标 准.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分成两类:不需进行特性鉴别的 绝对 危险废物 、仍需进行鉴别的 含有危险成分的废物 ,其中 绝 对危险废物 约为

200 种. 指令 2000/532/EC 中不带 * 的废物即为一般固体废物, 也即将不带 * 的废物排除在危险废物之外.

(三)巴塞尔公约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以下简称 《巴塞尔公约》 )中包含了危险废物豁免和排除的规则,如公约第 一条第一款对危险废物的定义即明确 属于附件一所载任何类别 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除非他们不具备附件三所列的任何特性 , 即允许通过鉴别手段排除列入附件一的危险废物. 公约附件九所 列废物应为不属于公约范围内的废物,实为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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