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4-09-19 |
2 ,长宽比不小于 2.5 ,采用轻质材 料或大孔洞轻型构造制作的,用于非承重墙体的预制条板.简称 条板 . 2.0.17 空心条板 hollow cores panel 平行于板材长度方向布置有若干贯通孔洞的轻质条板. 2.0.18 复合夹芯条板 composite sandwich panel 由两种及两种以上不同功能材料复合或由面板与夹芯层材料 复合制成的轻质条板.
3 基本规定 3.0.1 承担非承重墙体及饰面工程施工的人员应经过相应岗位 的培训和安全交底,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操作. 3.0.2 砌体砌筑、 轻质条板安装、 防水、 抹灰和饰面工程完工后, 应由专人检查验收,并宜在墙上贴二维码,反映施工质量、操作 人员和检查人员的姓名或工号. 3.0.3 抹灰工程应在墙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防水工 程应在抹灰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涂饰工程、饰面工程应在防水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3.0.4 砌体工程、轻质条板工程、抹灰工程、防水工程、涂饰工 程及饰面砖工程施工前,应按主要材料的样品,并根据工程实际 情况分别做样板墙、样板间或样板件.外墙饰面砖工程应按现行 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
110 的要求, 在样板件上进行粘结强度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3.0.5 砌体工程、轻质条板工程、防水工程及饰面工程,施工前 应编制施工方案,按批准后的施工方案进行技术交底,按验收合 格的样板墙、样板间或样板件的标准组织施工. 3.0.6 建设各方应使用预拌砂浆, 预拌砂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 和《抹灰砂浆技术规程》 JGJ/T220 的要求. 3.0.7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 废气、 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0.8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 成品的保护,后续工程不得污 染和损坏前期工程,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4 材料4.1 一般规定 4.1.1 非承重墙体及饰面工程所用材料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力 学、防火、防水、节能、隔声等性能)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 文件的要求.严禁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材料. 4.1.2 非承重墙体及饰面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 性能检验报告,砌块、条板和室内饰面材料还应有有害物质含量 (指标) 检测报告. 4.1.3 进场材料应按本标准第 4.10 节规定进行验收和抽样复验. 4.1.4 墙体饰面涂料及腻子、 防水涂料、 胶粘剂等材料中的有害 物质含量应符合现行深圳市地方标准《建筑装饰装修涂料与胶粘 剂有害物质限量》SZJG
48 的要求,墙体材料及饰面瓷砖、石材 的放射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6566 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的有关规定. 4.2 砌块 4.2.1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蒸压加气混凝 土砌块》GB
11968 的要求,其规格尺寸、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和 物理性能指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的规定. 4.2.2 普通混凝土小型砌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普通混凝土 小型砌块》GB/T
8239 的要求,其规格尺寸、强度等级、尺寸偏 差、外观质量和物理性能指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C 的规定. 4.2.3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轻集 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