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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6月马德里体系审查指南(2018 年第
3 版) 第2页目录导言.
3 1. 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3 2. 国际申请中商品和服务清单的审核
4 2.1 法律依据
4 2.2. 审核国际申请中所列商品和服务名称的一般原则.8 2.3. 类标题.9 2.4. 可归入多类的名称.10 2.5. 某些措辞在商品和服务清单中的使用.14 2.5.1. in particular 、 namely 、 i.e. 以及类似措辞的使用.14 2.5.2. and the like 或 etc. 的使用.14 2.5.3 在某一类中要求 all goods 或 all other services
14 2.5.4 在清单中援引其他类别
14 2.6 特定商品和服务的分类.14 2.7 专有名称的使用
16 3. 商品和服务清单的形式问题
16 3.1. 标点符号
16 3.2 大写字母和特殊字符的用法
18 3.3 商品和服务的重复说明.18 3.4 商品和服务名称的单复数形式.18 3.5 定冠词的使用.19 3.6 缩略语或缩写词的使用.19 3.7. 括号的使用.19 马德里体系审查指南(2018 年第
3 版) 第3页导言本文件载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产权组织)国际局对在马德里体系下提交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国 际申请)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名称进行审查的指南. 本指南首次出台是以
2016 年6月马德里体系法律发展工作组圆桌会议的与会人员为对象的.此次 会议后,马德里体系缔约方和用户团体有机会就指南向国际局发送评论意见.更新后的版本(第二版) 提交给了
2017 年6月的圆桌会议.
2017 年6月的圆桌会议后,同样征求了缔约方和用户团体的意见并对版本加以更新.因此本版是指 南的第三版. 马德里体系让商标所有人有可能通过一项国际注册在多个领土上寻求对其商标的保护.马德里体系 由《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议定书 )管理. 要获得国际注册,商标所有人必须通过缔约方商标局(原属局)提交国际申请,他们要么已经向该 原属局提交了申请,要么已经获得注册(基础商标).此外,品牌所有人必须是该缔约方的国民,或在 该缔约方有居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资格). 原属局必须对其收到国际申请的日期予以证明,并证明该申请中出现的某些内容与基础商标中的内 容相一致.之后,原属局必须将国际申请传送给国际局. 根据议定书第三条第(2)款, 申请人应指明要求保护商标的商品和服务,可能的话,并根据依照 《……尼斯协定》制定的分类指明相应的类别. 此外,根据该同一条款, 国际局应会同原属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类别进行审核. 最后,该款指出, 该局与国际局意见分歧时,应以国际局的意见为准. 发布本指南旨在向马德里体系用户和主管局通报国际局采用的做法;
为用户在国际申请中列出商品 和服务提供帮助;
提高国际局审查结果的可预测性;
以及提高各主管局做法的一致性.总体而言,这将 对国际申请的处理产生积极影响. 应当指出的是,本指南仅包括国际局采用的原则,因此仅为马德里体系的用户提供一般性指导. 本文件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提供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及马德里体系的总体信息.第 二部分涉及国际局适用的分类原则.第三部分就列出商品和服务名称时可接受的格式(如标点、括号) 提供了实用信息. 1. 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 《尼斯协定》(自1957 年开始)制定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尼斯分类).加入《尼斯协 定》的国家应针对商标注册适用尼斯分类. 尽管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