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4-09-27 |
13 条 《共同实施细则》第13 条规定了澄清国际申请中所列任何词语或措辞的程序,这些词语或措辞被国 际局认为:(i)过于含混不便分类;
(ii)费解;
或(iii)用词不正确. 根据细则第
13 条,国际局应通知原属局,并可建议使用某替代词或措辞,或删去该相关词语或措辞. 与上一条一样,尽管申请人知悉发送到原属局的所有通信,但申请人不能直接向国际局发送意见. 国际局对申请人直接发送的任何通信不予受理. 原属局应在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际局发送建议. 原属局所提建议可以接受的,国际局应考虑该建议,对商标予以登记. 如果所提建议不可接受或未提出此种建议,国际局应当要么(a)对含有问题词语或措辞的商标予以 登记,并注明国际局认为该词或措辞过于含混不便分类、费解或用词不正确;
要么(b)删除未指明类别 的词语或措辞. 马德里体系审查指南(2018 年第
3 版) 第5页国际局根据《共同实施细则》第12 条和第
13 条所发通知示例 NOTICE CONCERNING AN INTERNATIONAL APPLIC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