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4-09-27 |
289 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
2019 年2月13 日省人民政府第
4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省长李国英
2019 年2月27 日―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 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8〕47 号)要求,现决定对《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 管理办法》等6部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对《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 当事人双方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持房地产权证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和租赁合同等文件,到市、 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对《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 申请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应当按 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一)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意见书;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主要附图、附表、附件.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外,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还应当同时 提交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 设单位还应当同时提交自然资源部或者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准文件.
(二)将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 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3― 三条至第二十八条中的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修改为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三、对《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 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业 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其他材料.
四、对《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九条.
五、对《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作 出修改 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
5 年, 最长不超过
10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45 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六、对《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已列入行政许可机关、政务服务机构公 示栏的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不良信用记录的, 移出公示栏:
(一)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经登记管理机关、 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查证属实的.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4―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 理办法》《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道 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 施办法》《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 应修改,重新公布. 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999 年12 月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121 号公布,根据
2010 年12 月23 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 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 年2月27 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 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活 动,实施对房屋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 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 将其房屋及其附属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 ―5― 租金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