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4-10-01 |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 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 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 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 70%尚未 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
36 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 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上述税收试点政策的相关条件为: ? 初创科技型企业(被投资企业): ?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 收的居民企业;
?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 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
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3000 万元;
?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60 个月,下同);
?
2017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7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 有限公司― 中国外 商 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毕马威的名称和标识均属于毕马威国际的商标或注册商标. ? 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 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 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 的比例不低于 20%. ? 创业投资企业(包括公司制创投企业及合伙创投企业): ?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 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 的发起人;
? 符合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规定或者证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 范运作;
? 投资后2 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 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 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规定的试点地区. ? 天使投资个人: ? 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 遣等关系;
? 投资后2 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 例合计应低于 50%;
? 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其 注册地须位于规定的试点地区. 享受
38 号文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 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 量股权. 执行日期前
2 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
2 年,且符合规定 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相关税收试点政策. ?
2017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7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 有限公司― 中国外 商 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毕马威的名称和标识均属于毕马威国际的商标或注册商标. 毕马威观察 近年来,在鼓励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的大背景下,中国的创业投资 快速发展,不仅拓宽了创业企业投融资渠道,也提高了直接融资比重、 拉动了民间投资服务实体经济,激发了创业创新、促进了就业增长,但 同时也面临着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不完善等问题. 一直以来,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都面临着较重的税收负担,缺乏有效 的税收优惠鼓励对初创企业进行投资.尤其是公司制的创投企业,在企 业层面对所得征收 25%的企业所得税后,个人股东还需就其分红缴纳 20%的个人所得税,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双重征税问题. 尽管企业所得税法及后续出台的国税发[2009]87 号文中,已经给予了采 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