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4-10-01 |
2 年以上的创业投资 企业,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
后续出台的 财税[2015]116 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1 号也自
2015 年10 月1日起,将该优惠扩展至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但由于其对被 投资企业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较高,很多仍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 企业无法达到条件,并且对于个人投资者未给予任何税收优惠,因而政 策的适用性较为有限. 为此,国务院曾在其
2016 年9月16 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 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 号,以下简称
53 号文 )中明确指出,要 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按照税收中性、税收 公平原则和税制改革方向与要求,统筹研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 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创 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开展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 策试点工作. 本次发布的
38 号文,较之此前的政策,最大的突破在于: 1. 降低了享受税收优惠的门槛,将被投资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 初创科技型企业,而无需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值得注意的是,对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资 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的要求,较之对原中小 高新技术企业 中小 的要求(职工人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 (营业)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
2 亿元),标准均更为严格,即初 创科技型企业较之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应处于创立的更早期阶段(初 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中也要求其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 ?
2017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7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 有限公司― 中国外 商 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毕马威的名称和标识均属于毕马威国际的商标或注册商标. 另外,新政策还要求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 比例不低于 20%.可能是由于考虑到多数初创科技型企业在设立初 期如果销售收入较低,可能导致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畸 高而不能反映真实的研发投入,因而在此条件中摈弃了传统的研发 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求,转而引入了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 支出的比例. 同时,虽然
38 号文对享受政策的主体及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采取 的是备案管理,但其明确了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税[2015]119 号的 规定执行.因而,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照
119 号文的规定对 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这也对其内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 要求. 2. 将享受优惠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 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包括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以及天使 投资个人.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天使投资个人,其投资额的 70%可抵扣的应纳 税所得额为其转让股权时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并非从被投资企 业取得的分红所得.(公司制创投企业可抵扣的为其全部应纳税所 得额,而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个人合伙人可抵扣的为其从合伙创投 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另外,为体现 天使投资 的 天使性 (根据国际惯例,天使投 资的由来是基于天使般助人创业情怀的个人对陌生人的创业投资行 为),此前国务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