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4-10-02 |
5 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及计算范围 5.1 统计范围 5.1.1 企业实际(生产)消耗的各种能源 企业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是指用于生产活动的各种能源.它包括:一次能源(包括:原煤、原油、 天然气、水力、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等)、二次能源(包括:洗精煤、其它煤基、洗煤、型煤、焦炭、 焦炉煤气、其它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它石油制品、热力、电 力等)和生产使用的耗能工质(包括新水、软化水、压缩空气、氧气、氮气、氦气、乙炔、电石等)所消耗 的能源. 其主要用于生产系统、 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
不包括生活用能和批准的基建项目用能. 在企业实际消耗的能源中,用做原料的能源也必需包括在内. 生活用能指企业系统内的宿舍、学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商业服务和托儿幼教等方面用能. 5.1.2 能源折标准煤系数取值原则 各种能源的热值应折合为统一计量单位千克标准煤(kgce).各种能源热值以企业在统计期内实测的 热值为准.没有实测条件的,可采用附录A中给定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耗能工质均按相应能 源等价值折算:企业自产时,按实际投入的能源实物量折算标煤量;
当未提供能源等价值时,可按国家 统计部门的折算系数折算,见附录A. 企业回收的余热按热力的折算系数,余热发电统一按电力的折算系数折算. 5.1.3 余热利用能耗的计算原则
3 企业回收的余热,属于节约能源循环利用,不属于外购能源,在计算能耗时,应避免和外购能源重 复计算.余热利用装置用能计入能耗.回收能源自用部分,计入自用工序;
转供其它工序时,在所用工 序以正常消耗计入;
回收的能源折标煤后应在回收余热的工序、工艺中扣除.如未扣除回收余热的能耗 指标,应标明 含余热发电 . 5.1.4 其他 间接的辅助、 附属生产系统的能源消耗量和能源及耗能工质在企业内部贮存、 转换与分配供应及外 销中的损耗, 即间接综合能耗, 应根据各产品工艺能耗占企业生产工艺能耗量的比例, 分摊给各个产品. 5.2 计算方法 5.2.1 工序(工艺)实物单耗的计算 工序(工艺)实物单耗按式(1)计算: 1) 式中: ――某工序(工艺)的实物单耗, 单位为千克每吨(kg/t)、 千瓦时每吨(kW・h/t)、 立方米每吨(m3 /t);
――某工序(工艺)直接消耗的某种能源实物总量, 单位为千克(kg)、 千瓦时(kW・h)、 立方米(m3 );
――某工序(工艺)产出的合格产品(粗铜、阳极铜、阴极铜)总量,单位为吨(t). 5.2.2 工序(工艺)能源单耗的计算 工序(工艺)能源单耗按式(2)计算: 2) 式中: ――某工序(工艺)能源单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吨(kgce/t);
――某工序(工艺)直接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折标煤之和,单位为千克标准煤(kgce);
――某工序(工艺)产出的合格产品(粗铜、阳极铜、阴极铜)总量,单位为吨(t). (注:该工序直接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折标煤量之和为代数和,当含回收余热时,按第 5.1.3 条处理.以免回收余 热和外购能源重复计算.) 5.2.3 辅助能耗及损耗分摊量的计算 辅助能耗及损耗分摊量:指辅助、附属部门消耗的能源量和损耗能源量之和分摊到各产品的量,按式(3)计算: ZG I ZF F E E E E ? ? 3) 式中: ――某产品间接辅助能耗及损耗分摊量,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吨(kgc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