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4-10-04 |
4、经济合作局应将入库评审专家的资格材料及签订的技术 服务合同文本报援外司备案.
四、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
5 -
(一)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邀请,承担援外项目评标或其他评审任务;
2、依法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的干预;
3、接受商务部的业务培训;
4、参加援外项目评标或评审工作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5、根据本人意愿提出辞职;
6、进行申辩和申诉;
7、法律、行政法规和援外管理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评审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1、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与投标人存在个人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 审的;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 的;
(3)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涉嫌 违法行为正在接受调查的;
(4)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情形.
2、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 标相关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3、严格遵循援外项目评标办法和规程的各项规定,客观公 正、诚实信用和合理谨慎地提供评审意见,遵守职业道德,并对 所提出的评标结论承担个人责任.
4、严格保守秘密,不得透露评审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 -
6 - 以及与评标或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5、协助、配合对其执行任务的监督、检查;
6、法律、行政法规和援外管理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评审专家库的管理
(一)档案数据管理
1、经济合作局应为每位入库专家建立档案,其中除专家个 人的基本资料外,还应详细记录他们的关联关系单位、专家的培 训和工作情况.
2、专家库资料实行数据化管理.经济合作局应设置专用计 算机保存和管理专家库资料,计算机由专人负责,不得作任何他 用,并采取加密等安全防护措施.
3、经济合作局负责将专家库资料以电子数据形式输入计算 机, 根据专家库使用的具体需要逐级设立子目录并进行专家编号.
(二)专家日常联系
1、经济合作局应与入库专家建立经常性联系.专家工作单 位、资质条件或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或临时出差、出国超过
1 个月以上的,应及时通知经济合作局,由经济合作局对相关专 家数据进行及时更新或标注.
2、经济合作局应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搜集有关方面对 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并在专 家档案中记录有关内容.
(三)专家培训与考核
1、经济合作局负责制订评审专家的年度培训计划,由援外 司会同规财司报部领导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专家培训内容主要 -
7 - 包括与评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援外业务等.
2、经济合作局应对评审专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应征率、实际出勤率、工作质量、培训质量和履约信用等.
3、年度考核的结论分为 合格 、 不合格 两种,对考核 不合格的入库专家应予辞退并解除与其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 年 度考核结果报援外司备案.
六、评审专家库的使用
(一)专家的抽取和通知
1、除商务部另有规定外,援外项目评标专家必须通过随机 抽取方式产生.否则,评标结论和授标结果无效.
2、经济合作局根据项目规模和专业特点确定评标专家组的 技术门类、专业(或子专业) ,以及各专业(或子专业)评标专 家的人数构成.评标小组应由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 其中工程项目评标人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