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4-10-04 |
5 人(含)以上的单数,其他项目评标 人数为
3 人(含)以上的单数,但评标小组人数最多不超过
11 人.
3、经济合作局应按照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组织设置专 家库随机抽取系统及配套语音通知系统并负责系统的管理维护. 系统运行的基本规则如下: (1) 专家抽取工作最早在项目开标前的
3 个日历日内进行. (2)经济合作局通过计算机将与相关项目投标企业存在关 联关系或根据计算机记录无法参加评标的专家自动排除后, 建立 可抽取专家目录, 通过计算程序开始随机抽取产生专家名单并排 定顺序.抽取专家的人数应为评标所需专家实际人数的 1.5 倍. -
8 - (3)最早于项目开标前的
2 个日历日进入语音通知程序, 由计算机按抽取专家的顺序依次拨叫被抽取专家, 直至评标专家 人数满足为止. 上述系统的具体操作方式和参数设置由经济合作局提出方 案,报援外司批准后执行.
4、援外经济技术咨询或其他评审工作需使用专家库的,可 参照上述办法进行随机抽取和语音通知, 也可根据评审项目的特 点和性质从专家库名录中直接选定并人工通知专家就位.
(二)专家的回避和替补
1、决定参加评标工作的专家应按通知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报 到.报到后,专家应按规定格式出具《保密承诺书》统一交经济 合作局存档. 拒绝签具 《保密承诺书》 的, 应责令退出评标工作.
2、专家报到后,如发现与拟评审项目存在关联关系,应主 动提出回避. 经济合作局同意回避请求后, 专家可退出评标工作.
3、因责令退出或专家主动回避导致评标专家缺位的,经济 合作局应按规定通过计算机按抽取专家的顺序继续通知其他专 家替补.
4、援外经济技术咨询或其他评审专家的回避和替补执行上 述有关办法.
七、评审专家的辞职、辞退和除名
(一)辞职
1、评审专家自入库之日起六个月后,可以因个人原因向经 济合作局提出辞职. 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未获得批准之前,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参加评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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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合作局批准入库专家的辞职后,应与辞职专家解除 技术服务合同.辞职批准意见及相关材料应报援外司备案.
3、辞职者自批准辞职之日起
2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二)辞退
1、评审专家未能通过年度考核的,应予辞退.
2、经济合作局应依据年度考核情况作出辞退决定,并与被 辞退者解除技术服务合同. 辞退决定及相关材料应报援外司备案.
3、被辞退者自被辞退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三)除名
1、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除名: (1)以虚假材料骗取入库资格的;
(2)未按规定主动提出回避的;
(3)执行评标或评审任务过程中,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收 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向他人透露评标或评审有 关情况的;
(4)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或评审活动的;
(6)受到刑事处罚、在招标、评标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活 动中从事违法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而受到行 政处罚.
2、经济合作局应依据当事人的违规事实作出除名决定,并 与被除名者解除技术服务合同. 除名决定及相关材料应报援外司 备案.
3、被除名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