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4-10-07 |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02,117,013 股新股募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配套资金.本次公司募资金总额人民币 883,333,325.90 元.2015 年10 月28 日,瑞华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第37020009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和独立财务顾 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和中国农业银行沂源县 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沂源县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 )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 ,账号分别为
15250101040020169、
15250101040020151、15250101040020177.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深 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深圳业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东莞市平波 电子有限公司的资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支付结算 办法》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应当依据《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 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 国泰君安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财务主办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 公司专户的资料;
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财务主办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
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 开户银行按月 (每月
10 日之前) 向公司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国泰君安.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开户行应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七、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主办人.国泰君安更换财 务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 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主办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泰君安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