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4-10-11

3、在本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从事下列活动:农夫、防火报警系统安装、电信设施维护架设、合板制造、 轻钢彩板安装、建筑砌筑、基础件、部件装配、尿素生产、塑料制品成型、汽车、摩托车保养修理、摩托车驾驶、 印刷、电镀、室内装饰喷漆、玻璃制品装饰、造纸、水电安装等(具体详见《团体职业分类表》中标注的

4 类职 业)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按照 保险方案表 中所示

4 类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4、在本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从事下列活动:家俱制造、搬运装卸、工程机械操作驾驶、钢骨结构制作安 装、焊接、气割、金属门窗制造安装、高速公路施工(含美化)、筑路筑桥、电梯、升降机修理及维护、室内装 潢、装修、空调安装、铸造、锻造、冲压、剪切、机床冲床操作、玻璃加工等(具体详见《团体职业分类表》中 标注的

5 类职业)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按照 保险方案表 中所示

5 类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5、在本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从事下列活动:砍伐、矿石车、大货车驾驶及随车、拆船、室外装潢、玻璃 幕墙安装、外墙保温、涂层、电梯安装、炼钢原料准备、炼钢浇铸、焊管、高炉炉前操作、牵引电力线路安装维 护、有关高压电操作、水泥生产制造、加气混凝土制造、采矿、采掘、爆破、凿岩等(具体详见《团体职业分类 表》中标注的

6 类及拒保职业)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描述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 保险方案表 及 特别约 定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每 份保险按其合理住院日数乘以10元给付意外住院津贴. 意外住院津贴的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 日,累计给付日数达到180 日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 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本公司按 保险方案表 及 特 别约定 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 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 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 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 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四、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1、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商业营运公共交通工具(飞机、轨道交通、轮船和营运汽车)期间因遭受意 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 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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