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4-10-11 |
2、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飞机、轨道交通、轮船和营运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事 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 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 意外伤残保险金(残疾鉴定标准及赔付比例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法医学会在2013年6月8日联合发布的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 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 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 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的,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 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保险金 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 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 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由此导致的身故、残疾 除外);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 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 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2、被保险人从事 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限交通意外责任).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理赔须知: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 受益人应当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平安养老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