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4-10-17 |
3、傅燕、朱国建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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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顺序 本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则触发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2)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 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应当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会或 业绩路演,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 稳定股价,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 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 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 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 众股东回购股份.本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 3,000 万元.若在触发 稳定股价义务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则本公司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回购股份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5 合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当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发行人已采取股价稳定措 施并实施完毕后,股票价格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于触发稳定 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发行人股价, 并向发行人送达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 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于触发稳定股 价义务之日起的
3 个月内, 以合计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资金增持发行人股份;
若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当发行人出现需 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采取股价 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如股票价格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发行 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 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 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