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4-10-21 |
(二)上述各方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材料及所有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 完整,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文件材料非以原件形式提供的,均与原件一 致.
四、对于无法得到直接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只能依赖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所提供的信息发表意见,并提示风险.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股份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 中心挂牌转让事宜所必备之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
六、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申请股份于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转让事宜 的申请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但进行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或事实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申请股份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转让 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之 相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 释义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分别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公司、申请人 上海国富光启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富光启 上海国富光启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系申请人前身) 范仕达科技 上海范仕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系申请人的控股股东 茂新企业管理 上海茂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范仕达科技的股东之一 谦万信息 上海谦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范仕达科技的股东之一 讯民互联网 上海讯民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系范仕达科技的股东之一 盈如互联网 上海盈如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系范仕达科技的股东之一 忠恕投资 上海忠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系范仕达科技的股东之一 范仕达实业 上海范仕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系范仕达科技的股东之一 本所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的 《关于上海国富光启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司股份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转让之法律 意见书》 本次挂牌 申请人申请公司股份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 上海股交中心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上海市金融办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推荐机构、睿立资本 上海睿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股份转让说明书》 《上海国富光启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说明 书》 中兴财光华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所 《验资报告》 中兴财光华于
2013 年12 月29 日出具的 中兴财光华 (沪) 审验字(2013)第2136 号 《验资报告》 《审计报告》 中兴财光华于
2014 年1月10 日出具的 中兴财光华 (沪)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 审会字(2014)第1001 号 《审计报告》 大正海地人 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报告》 大正海地人于
2013 年12 月13 日出具的 大正海地人评报 字(2013)第382F 号 《上海国富光启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 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公司章程》 《上海国富光启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 年10 月27 日修订)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3 年6月29 日修订) 《暂行管理办法》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 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元 人民币/元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