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4-10-24

100 万元,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对此情况充分了解,且无异 议. 公司股东叶青和方洁人均出具承诺,确认其所持股份为本人真实持有,不存 在股份代持行为.

二、 《反馈意见(财务部份) 》中重点问题第

3 项:公司

2012 年企业所得税 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

2013 年9月变更为查账征收. (1) 请公司详细说明并补充披 露报告期内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因. (2) 请公司补充披露 因所得税征缴方式变化导致存在补缴或处罚款、 滞纳金等潜在风险是否须主管税 务机关同意或审批,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请公司补充提供所辖税务机 关对于报告期内合法纳税的证明文件, 并对相关事项补充披露. (4) 请公司补充 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可能存在的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的应对 措施. (5) 请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会计核算基础是否健全、 规范核 查并发表意 见. (6)请律师就该行为是否符合 合法规范经营 挂牌条件发表核查意见. (7) 请主办券商核查上述事项.

4 公司自

2004 年成立起,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方式经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宝山区分局鉴定并公示. 故 一直沿用至

2013 年第二季度.2012 年当期按应税收入的 8%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费用为 737,843.26 元. 如果为查账征收并按照应纳税所 得额和当期适用之税率 (25%) 计征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费用为 1,677,433.43 元. 两者相差 939,590.17 元.假定公司

2012 年度使用查账征收方法申报所得税,当 期净利润将减少 939,590.17 元. 本所律师经适当核查,认为,公司

2013 年第三季度开始采用查账征收方式 申报企业所得税.根据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公司在报告期内依法 纳税, 未因税收问题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公司所得税征缴方式变化导致公司补缴 或处罚款、滞纳金等潜在风险较小. 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 由于所得税征缴方式变化导致公司补缴或处罚款、 滞纳金的损失由其承担.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根据公司提供的完税凭证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 证明文件等材料, 公司在报告期内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税务局未下发补缴或行政 处罚类文件,公司未受行政处罚,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杰 盛通信本次公开转让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 2:根据报告期内采购模式,公司网络工程建 设业务中存在劳务外包. 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 (1) 劳务公司的名称;

(2) 劳务公 司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关系情况;

(3) 与劳务公司的定价 机制;

(4) 外包劳务、 成本的占比情况;

(5)劳务外包在公司整个业务中所处环节 和所占地位重要性.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分别就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1) 劳务 公司 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有关联关系;

(2)公 司对劳务公 司是否存有依赖.

1、 自2013 年1月1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止, 共借用

7 名人员, 支付

764130 元.经查,该劳务派遣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立、股东为薛春开,与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5

2、报告期内,公司采购内容以外协劳务为主.在网络工程建设业务的 际开展中,针对工程建设等技术含量不高且需求量较大的施工劳动,公司依 据工程项目的阶段性、效益性原则,在自有人力资源短缺时,向外采购人员 劳务以满足业务需要.随着公司对业务、人员管理的日渐规范,公司会以与 劳务派遣公司合作为主.公司不存在对某一供应商的依赖情况. 综上所述,根据公司的书面承诺、董监高的确认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劳务 公司与公司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对劳务公司不存有依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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