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4-10-24 |
2002 年1月4日, 上海奇杰工程实业公司与昆明高新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将其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以 6.93 万美元的价格转让 给昆明高新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系注册资本平价转让,转让原 因系上海奇杰经营不善, 自愿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昆明高新;
昆明高 新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 自愿受让上海奇杰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昆明高新出具 《承诺函》 ,承诺本次股权转让已向上海奇杰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不存在他 人持股或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亦不存在任何实质性构成或可能构成股 权代持的协议、安排或承诺.实际控制人张方出具声明,若因本次股权转让发生 纠纷,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C.有限公司第三次转让
2004 年5月8日,昆明高新、美国达林与香港恒康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 昆明高新将其持有的公司 75%的股权以
50 万元人民币,美国达林将其持有的公 司25%的股权以
25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共同转让给香港恒康,香港恒康同意受 让该股权.昆明高新、香港恒康均为张方实际控制,当时转让价均是各方协商作 价,并未经过审计、评估.就此次股权转让,昆明高新、香港恒康皆出具《承诺
5 函》 ,确认此次股权转让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美国达林已经注销,公司难以 联系到美国达林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张方出具声明, 若因本次股权转让发生纠纷, 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D.有限公司第四次股权转让
2005 年6月5日, 香港恒康与张方、 吴加臣、 王鸿湖签订了 《股权转让协议》 , 香港恒康将其持有的公司 91.2%的股权以
456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张方,香 港恒康将其持有的公司 5.8%的股权以
29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吴加臣,香港 恒康将其持有的公司 3%的股权以
15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王鸿湖,张方、吴 加臣、王鸿湖同意受让该股权.本次股权转让以注册资本平价转让.公司当时准 备引进外部投资者,公司股东决定将公司性质由由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 吴加臣为公司的副总经理,王鸿湖为公司的财务总监.同时,就此次股权转让, 香港恒康、张方、吴加臣、王鸿湖皆出具《承诺函》 ,确认此次股权转让不存在 纠纷或潜在纠纷. E.有限公司第五次股权转让
2006 年7月18 日,张方与香港恒康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张方将其持有 的公司 49%的股权以
245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香港恒康,香港恒康同意受让 该股权. 本次股权转让以注册资本平价转让, 转让价格系基于同一控制下转让方 及受让方自愿约定的结果. 由于引进外部投资者计划停止,张方同意出让其持有 的公司部分股权, 香港恒康同意受让张方持有的部分公司股权.香港恒康与公司 在进口监控设备方面有合作关系.就此次股权转让,香港恒康、张方皆出具《承 诺函》 ,确认此次股权转让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F.有限公司第六次股权转让
2009 年8月7日,王鸿湖与张方、吴加臣与香港恒康、吴加臣与张方分别签 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王鸿湖将其持有的公司 3%的股权以
15 万元人民币的价 格转让给张方;
吴加臣将其持有的公司 1%的股权以
5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 香港恒康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