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4-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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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dall.com.cn 二一六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及支付现金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 核查意见 致: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易成新能 或 公司 )委托,担任易成新能本次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 本次重组 、 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 或 本次交易 )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现行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 按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 现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易成新能重组问询函 (创业板许可类 重组问询函【2016】第95号)涉及的问题出具本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 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充分地核查验证, 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 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易成新能及其他相关各方保证, 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核查 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 本核查意见仅供易成新能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六、 本所律师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 重组问询函》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95 号,以下简称 《问询函》 ) 的要求,出具本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