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4-10-25 |
25 元,由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负 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 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111民初9788号 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 区蜀山街道亚太路) :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时代 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万驰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 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7) 浙0111 民初
9788 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浙江万驰建 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杭州时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 民币 62316.56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 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 费1358 元,由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 担.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 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 满后
15 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照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1民初1836号 赵海尧(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圳干村湖潭 6-91 号): 本院受理原告俞玉秀诉被告赵海尧民 间借贷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 达本院(2018)浙0111 民初
1836 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须知.判决如下: 被告赵海尧于本判决生 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俞玉秀借款3000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275 元, 由被告赵海尧 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 期满后
15 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照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 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127民初5451号 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姜樟权 因与你、 淳安县汾口镇横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 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7) 浙0127 民初
5451 号民 事判决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52 条第 (5) 项、 第107 条、 第109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 第2条、 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144 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 被 告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
10 日内支付原告姜樟权工程款
242692 元;
二、 被告淳安县汾口镇横沿村村民委员会在欠 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责任.如 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53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