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4-10-25 |
61 号《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 公司银行账户新增冻结金额及参股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 于近日收到律师 转达的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的(2019)浙05民初61号《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相关情况如下:
一、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开庭传票》的主要内容 湖州中院定于2019年5月7日9时就案号为(2019)浙05民初61号就原告杭州九当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经公司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仁智股份、德 清麦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2、《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 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28号2幢205室,法定代表人:田祚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7W7KY6Y 被告一:德清麦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浙江省莫干山国家高新区(德清县舞阳街道)塔山街901号1幢1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麦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8CY4YXL 被告二:广东中经公司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904房(部位:自编904A) (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万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AR1F16
2 被告三: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六路2180 号旭日小区1栋108室,法定代表人:陈昊F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939595288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
一、被告
二、被告三连带支付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人民币 96770818.39元及汇票利息299856.97元(利息暂从2019年1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25日, 此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 之日止);
2、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2月12日, 原告与被告
一、 被告二签订 《债权转让及还款协议》 (下称 " 《协议》 " ) 一份. 《协议》 约定被告二从原告处受让债权同时明确被告二尚欠原告欠款, 前述债权转让款及欠款,被告二合计应向原告支付人民币9000万元并按照15%的年利 率计算利息. 为支付前述款项, 被告二向被告一背书转让案涉六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用于向被告一融资,由被告一将融资款项向原告支付.《协议》同时约定,如被告一 未能在约定期限将融资款项支付给原告的, 则由被告一将案涉六张商业承兑汇票背书 转让给原告. 《协议》签订后,被告一未能按约支付融资款下,2018年12月28日,被告一将案 涉六张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至此,原告共取得六张由被告
一、被告二作为 背书前手,被告三作为出票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六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 总计人民币96770818.39元(大写:玖仟陆佰柒拾柒万零捌佰壹拾捌元三角玖分),出 票人均为被告三,收款人均为被告二,背书人均依次为被告
二、被告一,出票日期均 为2018年1月30日,到期日均为2019年1月30日. 原告在上述六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 通过电子汇票系统向被告三提示付款, 但被告三于2019年2月3日以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在被告 三拒绝付款后,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电子汇票系统向作为前手背书人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