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4-10-27

854 个 (其 中地上

490 个、地下

364 个). 建设项目商业用房入驻后均需要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另行申报并委托有资质的 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建设项目预计于

2018 年12 月完工.

2、 产业政策 建设项目为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 不属于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 》 及其修改条款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12 年本)》及其修改条目(苏政办发[2013]

9 号文、苏经信产业[2013]183 号)中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和《禁止 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中限制用地和禁止用地项目,不属于《江苏省限制用 地项目目录(2013 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 年本)》中限制用 地和禁止用地项目,亦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淘汰和限制的项目,符合国家 和地方产业政策. 建设项目商业用房主要功能为生活服务、零售业、休闲娱乐、餐饮等. 建设项目商业用房应根据《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建设项目商业用 房内 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活、消费、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其可能产生噪声 污染的工段边界与相邻最近的居民住宅墙体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

30 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 年修订)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 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 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

3 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节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五十九条禁止在下 列场所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二) 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建设项目为商业用房,且距离最近居民住宅墙体的直线距离大于 30m,因此设 置餐饮符合《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对不具备餐饮功能的商业用房,建设单位 在招商时应明确告知.建设项目配套商业用房在出售或出租时须在不影响建设项目 内居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条件下,由入驻业主依据环境管理要求,另行申报 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 与当地规划的相容性 根据宿迁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

321300201720012 号), 项目所在地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根据宿迁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点, 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控制指标为容积率≤2.2,建筑密度≤60%, 绿化率≥5%. 本项目建筑容积率为 2, 建筑密度为 50%, 绿化率 5%, 符合规划要求. 建设项目位于项王路以南、长江路以西、九龙江路以东地块,本项目建设所在 地不在生态红线管控区域内,不会导致宿迁市辖区内生态红线区域服务功能下降. 本项目的建设满足《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要求. 因此,本项目的建设选址合理,符合宿迁市宿豫区总体规划、环境规划和用地 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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