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4-10-31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管.

3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为深圳深通车辆机械联合开发有限公司、北海市银海区工业 园乡镇企业发展中心、 北京旅行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内部职工, 深圳深通车 辆机械联合开发有限公司于公司设立时以现金认购

600 万股, 北海市银 海区工业园乡镇企业发展中心于公司设立时以现金认购

500 万股, 北京 旅行车股份有限公司于公司设立时以现金认购

50 万股, 内部职工于公司 设立时以现金认购 8.5 万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94, 793,

708 股, 均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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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 第

(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 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转让后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 关要求.

5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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