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4-10-31

4、经查询,吴江嘉誉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持有的春之声商业广场商铺

72 套及

1 家电影院商 业房地产.

3

1、基本情况 (1) 标的资产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北观音弄

38 号春之声商业广场. 春 之声商业广场 项目是公司与春之声瑞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开发建设, 项目 于2010 年开工,2012 年竣工,2013 年5月正式运营;

总建筑面积 29,166 平方 米,可供销售房屋建筑面积 29,100.56 平方米,规划有独立产权旺铺,精装修酒 店式公寓等,其中商铺

361 套,酒店式公寓

268 套;

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商业,土 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至

2047 年4月14 日. (2)标的资产为公司持有 春之声商业广场 项目尾盘,未办理产权证(有 未售房源初始证) ,其中商铺建筑面积共 3,520.88 平方米,电影院建筑面积为 2,769.72 平方米,合计 6,290.60 平方米.由于标的资产在春之声商业广场中所 处位置较差等原因,短期内未能出售,故对外出租,2017 年租金收入(不含增 值税)263.57 万元. 截止

2018 年10 月31 日 (评估基准日) , 标的资产账面原值 4,429.65 万元, 累计折旧 533.01 万元,账面净值 3,896.64 万元,评估价值 5,561.00 万元. (3)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在2019 年1月18 日至

2019 年1月25 日 期间,公司以标的资产经评估的公允价值 5,561.00 万元(含增值税)为底价, 经过苏州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 挂牌期间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 按照产权交 易公告确定吴江嘉誉为转让标的最终受让人. (4)标的资产不存在任何质押、抵押等情况,亦未受到查封、冻结、监管 等受限情况, 涉及出租的, 在合同中均有明确表明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条款. (5)标的资产中的电影院已出租给苏州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星美影院 ) ,按租赁合同约定,2018 年星美影院每月的房租金为 13.93 万元, 从2018 年2月起至目前, 星美影院共拖欠公司的房租金为 145.12 万元. 公司已 于2018 年6月起对星美影院进行停电处理,在催缴无果后,公司于

2018 年10 月向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目前案件正由法院审理中.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4 东洲评估 )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 东 洲评报字【2018】第1439 号 《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情况如下: (1)评估基准日:2018 年10 月31 日(2)评估方法:主要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评估,在综合分析后最终选取市 场法的评估结论. (3)评估结论:经评估,公司拟转让的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 为人民币 5,561.00 万元(含增值税) .评估结果汇总如下表所示: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非流动资产 3,896.64 5,561.00 1,664.36 42.71 委估资产合计 3,896.64 5,561.00 1,664.36 42.71 增值原因:房地产建成时间较早,因近年来房地产价格上涨,故形成增值.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以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东洲评估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 经评估, 公司拟转让的标的资产于 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 5,561.00 万元 (含增值税) . 公司以标的资产经评估的 公允价值为底价,经过苏州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按 照产权交易公告确定吴江嘉誉为转让标的最终受让人,成交价格为 5,561.00 万元(含增值税) . 公司董事会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遵循了自愿、 公平合 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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