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4-11-01 |
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人民币
1 元.
6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3300 万股, 成立时由原有限责任公司股 东全部认购,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折合 成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33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计 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 资方式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出资方式 认购股份数(万股)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1 胡铁林 净资产 2163.00 65.55 2016.12.31
2 李家清 净资产 429.00 13.00 2016.12.31
3 林旭 净资产 396.00 12.00 2016.12.31
4 马爱萍 净资产 312.00 9.45 2016.12.31 合计 - - 3300.00 100.00 -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 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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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 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8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 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