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4-11-05 |
(一)投保前已有的伤害;
(二)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
(三)被保险人猝死;
(四)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 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五)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药物过敏,细菌或者病毒 感染(意外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医疗事故;
(六)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 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 限;
(七)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赛车 或者蹦极以及其他风险程度类似的高风险活动,竞技性、职业性运动,本合同 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八)非因意外而下落不明;
(九)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 染或者辐射,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期间遭受意外而致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二)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或者被判入狱期间;
(三)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 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 艾滋病病毒(HIV 阳性)期间;
(四) 酒后驾驶、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期间;
(五)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第八条 若发生归于本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部分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 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造成被保险人 身故外,保险人退还相应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合同 中载明. 第十条 保险费应当由投保人于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在投保人交清保险 费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的起讫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 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本保险条款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部分约定的保险金申请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 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 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