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4-11-05 |
F 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民航班机,自通 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舱门期间遭受意外;
G 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同行的附属被保险人与被保 险人遭受该同一事故. 投保人可从中选择投保. 第六条 若被保险人或者附属被保险人(除特别指明外,以下统称 被保险 人 )遭受与其享有的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 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保险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以该事故 为直接、完全原 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 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相应保险责任种类该被保险 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保险事故而下落不明, 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 意 外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相应保险责任种类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给 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该被 保险人生还, 保险金申请人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 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然后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应当视为未因该次宣告死亡而终止;
保险金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退还的,保险人 有权追索. 本项前述 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 为 1-《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 代码》 )中与被保险人身故前已有且保险人给付了相应意外伤残保险金的伤残程 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累计 .
(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保险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 完全原因 而导致《比例表》中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 码》 中与该项伤残对应的给付比例*相应保险责任种类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 险金额 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至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 险人的伤残程度仍未完全确定, 保险人根据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 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 伤残程度第一级 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每级相差10%.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所有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 保险金相对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累计以100% 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因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前已有的伤害;
(二)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
(三)被保险人猝死;
(四)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 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五)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药物过敏,细菌或者病毒 感染(意外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医疗事故;
(六)怀孕(含宫外孕) 、流产、分娩(含剖腹产) 、避孕、绝育手术、治疗 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保险事故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 此限;